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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培超、徐家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培超,徐家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81号申请执行人:黄培超,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县。被执行人:徐家钊,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黄培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徐家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利息(另计)给申请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80元、执行费11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徐家钊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家钊名下有车辆(东风日产牌,号牌为粤C×××××小型普通客车),因该车辆去向不明,申请人要求本院暂不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家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黄培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家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林小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