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袁旭东与被执行人徐永俊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旭东,徐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袁旭东,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安益北园。被执行人:徐永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新华西路。本院在袁旭东与被执行人徐永俊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徐永俊履行归还借款共1500000元,执行费17400元,共计151740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永俊名下的存款1517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