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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琳琳、李冀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琳琳,李冀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琳琳,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冀鲁,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2016)鲁050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李冀鲁所有的位于XXXX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