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德宾、于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德宾,于寿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3639号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永军、武志辉,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德宾,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于寿英,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德宾、于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 积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梦(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