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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徐开德与攀枝花市银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开德,攀枝花市银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开德,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银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开德依据生效的(2016)川040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