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占伍与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伍,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57号原告:王占伍,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玲,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陶,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占伍诉被告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将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90元,免收。审 判 长 刘淑芹人民陪审员 刘建新人民陪审员 任晓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