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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华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0466号原告:上海华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塘外村褚聚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褚引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负责人:顾大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艺伟,男。原告上海华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华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74,03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就其所有的沪DJXX**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1月14日零时至2018年1月13日24时,保险金额为74,036元。2017年2月21日9时26分,在上海市奉贤区金大公路林海路口北侧100米处,原告车辆所载货物发生燃烧。原告工作人员及时报警,消防队员到场灭火。但事故仍造成原告车辆严重烧毁。后原告及时向被告进行保险报案,被告工作人员也到场查勘了事故车辆。但被告告知原告车辆因自燃导致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未给车辆进行定损,也未赔偿原告。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原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故起诉来院。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本案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原告的车辆是属于自燃,而自燃损毁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属于除外责任,原告的车辆又未投保自燃损失险,故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投保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主险,未包含自燃损失险等其他附加险。依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有关条款,自燃、不明原因等火灾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现原告的车辆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因所载货物起火燃烧,属于自燃,为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事故,被告依约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华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计825.50元,由原告上海华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