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与孙许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孙许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453号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鑫源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54740610A。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启,男,19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许宁,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许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