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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与孙许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孙许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453号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鑫源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54740610A。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启,男,19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许宁,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许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河财管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