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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何某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68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关(自报),男,1981年9月3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靖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0月7日零时35分许,被告人何某关醉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陈大教南乐路与南河路路口时,与沈某驾驶的粤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被告人何某关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人何某关未取得驾驶资格。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何某关的供述,被害人沈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返还物品清单,事故现场的照片、被告人何某关被提取血液的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关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关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关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何某关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某关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均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关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何某关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关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卉蓁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