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3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法定代表人:付国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云德,男,1973年7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艳杰,女,1981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旗,男,1952年9月5日出生,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楠,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超星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67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超星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与张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超星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不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洁审 判 员 冯 刚审 判 员 章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曹翼书 记 员 刘 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