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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冷荷电子商务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冷荷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12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楼**层****室。法定代表人:于任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冷荷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开元南街*号*楼。投资人:陈惠君。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冷荷电子商务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