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行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爱玺、王孟学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爱玺,王孟学,吴心,吴长更,肃宁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行终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爱玺,男,197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肃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孟学,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肃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心,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肃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长更,男,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肃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白金堆,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冬,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陆艳群,法律顾问。上诉人王孟学、吴爱玺、吴长更、吴心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6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孟学、吴爱玺、吴长更、吴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起诉和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孟学、吴爱玺、吴长更、吴心撤回起诉和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孟学、吴爱玺、吴长更、吴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孙树国审判员 李艳华审判员 苗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