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海生与欧阳东诽谤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生,欧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刑初115号自诉人吴海生,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诉讼代理人任万田,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被告人欧阳东,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辩护人贾佳,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吴海生以被告人欧阳东犯诽谤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吴海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吴海生撤回对被告人欧阳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扬传人民陪审员 李文云人民陪审员 张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