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秀兰申请执行陈春花、陈泽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陈春花,陈泽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3539号申请人李秀兰,女性,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陈春花,女性,1970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陈泽治,男性,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李秀兰与陈春花、陈泽治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价值36817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春花、陈泽治的在价值36817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山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