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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高某、张某、亓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高某,张某,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57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被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亓某,男。赵某与高某、张某、亓某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4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高某、张某、亓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高某、张某、亓某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五百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五百一十九元。我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某、张某、亓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亓某名下各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某、张某、亓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高某、张某、亓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02民初14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