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湘潭县云峰锰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启海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潭县云峰锰业有限公司,郑启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6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湘潭县云峰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乌石镇云峰村国锋组。法定代表人:胡林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佩,公司副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桃荣,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启海,。法定代理人:黄环连(系郑启海之妻)。上诉人湘潭县云峰锰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启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湘潭县云峰锰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罗 亮代理审判员 周成锋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