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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包晓龙、宋中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晓龙,宋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晓龙,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宋中明,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受理包晓龙与宋中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宋中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中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中明存款94001.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锁立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