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贵芬与刘继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芬,刘继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193号原告:王贵芬,女,192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黑鱼村大沙坑屯*组。被告:刘继军,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东十道街。原告王贵芬与被告刘继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王贵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贵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王贵芬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王贵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