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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远翠与邓庆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翠,邓庆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887号原告:黄远翠,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城关镇西后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63********。被告:邓庆怀,男,出生年月及地址不详。原告黄远翠与被告邓庆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黄远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远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远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远翠负担。审判员  黄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勾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