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树鑫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树鑫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519号原告:王某,女,200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告之母),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王树鑫,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树鑫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刘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