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8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泽均与李冬梅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均,唐开银,刘亮,李冬梅,岳钧,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繁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拓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8422号原告:张泽均,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开银,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亮,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冬梅,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岳钧,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乡天池村水井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4247115N。法定代表人:刘亮。被告:重庆睿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交通街32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42662589.法定代表人:敖万才。被告:重庆睿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乌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429358X8。法定代表人:刘亮。原告张泽均诉唐开银、刘亮、李冬梅、岳钧、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亮公司)、重庆睿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繁公司)、重庆睿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泽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楠、唐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开银、刘亮、李冬梅、岳钧、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繁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拓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泽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唐开银、刘亮、李冬梅、岳钧共同归还借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9日起,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利随本清);2、被告睿亮公司、睿繁公司、睿拓公司对四被告的3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7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唐开银、刘亮于2014年10月2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月息2分。同日,睿亮公司、睿繁公司、睿拓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三公司为唐开银、刘亮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起诉来院。被告唐开银、刘亮、李冬梅、岳钧、睿亮公司、睿繁公司、睿拓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张泽均与唐开银、刘亮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唐开银、刘亮向张泽均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2月27日止2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同日,张泽均与睿亮公司、睿繁公司、睿拓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睿亮公司、睿繁公司、睿拓公司为唐开银、刘亮的3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以妻子刘海英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310002880120079××××转账300万元至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借款到期后,唐开银、刘亮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另查明,唐开银与李冬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1996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24日。刘亮与岳钧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4月21日结婚。上述事实,有合同、业务凭证、结婚登记申请书、进帐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唐开银、刘亮出借300万元后,唐开银、刘亮未按时归还,原告要求唐开银、刘亮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与唐开银、刘亮的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期间利息为月息2%,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唐开银、刘亮支付从2014年10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利随本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的借款均发生于唐开银与李冬梅、刘亮与岳钧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冬梅与岳钧并未到庭应诉,怠于行使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系唐开银与李冬梅、刘亮与岳钧的共同债务。本案原告已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唐开银、刘亮提供了借款,则睿亮公司、睿繁公司、睿拓公司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唐开银、李冬梅、刘亮、岳钧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从2014年10月29日起,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睿亮公司、睿繁公司、睿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开银、李冬梅、刘亮、岳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张泽均借款300万元及从2014年10月29日起,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被告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繁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拓建材有限公司对对前款判条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100元,由被告唐开银、李冬梅、刘亮、岳钧、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繁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睿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红媚人民陪审员 罗世美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茂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