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安芳、赵建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安芳,赵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张安芳,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赵建霞,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张安芳与赵建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未发现赵建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毛雷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