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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湖县吉祥玩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吉祥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城健康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湖县吉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北镇集镇。法定代表人黄开荣,该公司董事长。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湖县吉祥玩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金商初字第0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湖县吉祥玩具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以无需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以无需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商初字第0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德勇执行员  秦建峰执行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