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万连、王素兰、刘敏、石嫚嫚、石凯瑞、石瑞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侯光亮、赵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万连,王素兰,刘敏,石嫚嫚,石凯瑞,石瑞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侯光亮,赵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356号原告:石万连,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系死者石全见的父亲)原告:王素兰,女,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石全见的母亲)原告:刘敏,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系死者石全见的妻子)原告:石嫚嫚,女,200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石全见的女儿)原告:石凯瑞,女,200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石全见的女儿)原告:石瑞杰,男,200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石全见的儿子)法定代理人:刘敏,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系石嫚嫚、石凯瑞、石瑞杰的母亲)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袁中华、赵杰,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1/1)。法定代表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骏贵,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光亮,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赵琦,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万连、王素兰、刘敏、石嫚嫚、石凯瑞、石瑞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侯光亮、赵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对赵琦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万连、王素兰、刘敏、石嫚嫚、石凯瑞、石瑞杰对被告赵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7元,减半收取3628.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记员陈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