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大平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襄垣县夏店镇大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35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襄垣县夏店镇大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占华,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襄垣县夏店镇大平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自行协商。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德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