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淑英与冯义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淑英,冯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蔡淑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冯义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蔡淑英与冯义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案涉需办理使用权过户的土地,系集体土地,暂不具备办理过户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蔡淑英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蔡淑英与冯义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权利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