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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鄱阳县食品厂、占承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鄱阳县食品厂,占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七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鄱阳县食品厂,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解放街东223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平,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占承华,男,汉族,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4)鄱民一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鄱阳县食品厂与被执行人占承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鄱阳县食品厂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鄱民一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发审 判 员 章黎选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