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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柳与王东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王东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1号原告:杨柳,女,199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告:王东阳,男,1999年6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XX,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王东阳应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审 判 长  常 江审 判 员  崔 剑人民陪审员  董晓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