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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泽芬与张元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芬,张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153号原告:孙泽芬,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张元杰,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孙泽芬与被告张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泽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泽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