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洛廷与春东龙煤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洛廷,长春东龙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94号申请执行人王洛廷,男,现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东龙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康介龙。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洛廷与被执行人长春东龙煤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朝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长春东龙煤炭有限公司偿还王洛廷租金及丢失租赁物损失共计120,000元。因被执行人长春东龙煤炭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东龙煤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春东龙煤炭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长春东龙煤炭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因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执行人长春东龙煤炭有限公司于7月份偿还全部租金及损失。故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