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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兴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兴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325号原告: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26969643。法定代表人:郭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前介专员,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翟兴泉(曾用名翟兴全),男,1959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兴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天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原告预缴的诉讼费2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