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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长沙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852号之一原告:长沙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法定代表人:马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文,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吴振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长沙��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长沙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原告长沙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840元,减半收取5420元,由原告长沙华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劲风人民陪审员  池俊平人民陪审员  李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谭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