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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原与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原,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298号原告:田原,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消防大队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该公司经理。原告田原与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田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原撤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原告田原负担。审判员 王  晓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 官 ��理王志强书记员 杜  雪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