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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9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5月27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广东省晋宁市人,1970年7月16日生。杨某某依据本院(2016)云0124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某某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当给付杨某某租赁费1321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93元、执行费1920元,合计13656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登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