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申请执行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李霞,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1执8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负责人:孟令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霞,女。被执行人:张旭,男。本院在执行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2017年6月13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艾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