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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永平申请执行孙胡格吉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平,孙胡格吉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平,男,1968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孙胡格吉乐,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李永平申请执行孙胡格吉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