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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来兵与铜仁市盛世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铜仁市新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兵,铜仁市盛世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铜仁市新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766号原告:罗来兵,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无职业,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勋,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铜仁市盛世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铜仁市新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号。法定代表人:覃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华,男,195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该公司法务部职工,住贵州省铜仁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罗来兵与被告铜仁市盛世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罗来兵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来兵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罗来兵负担。审判员  饶和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仲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