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左开顺与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开顺,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左开顺,男,1967年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赵家店镇。被执行人李云,男,1970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赵家店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左开顺申请执行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云2326民初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李云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给付申请人左开顺执行款9000元,申请费25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以黄牛一条作抵全案执行款,并当场交付申请人左开顺已了解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民初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显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白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