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喜恒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喜恒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4号罪犯郑喜恒,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系累犯。)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喜恒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2710分,兑换表扬4个。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喜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喜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