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与郭凤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郭凤强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8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燕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齐晓林。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凤强,男,汉族,1956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与被告郭凤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