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董雪兰与薛钊、包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雪兰,薛钊,包文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3238号原告:董雪兰,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彬,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钊,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被告:包文宁,女,汉族,1973年1月31日出生,户籍地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雪兰与被告薛钊、包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雪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雪兰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雪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董雪兰负担。审 判 长 谢维芳人民陪审员 夏华宁人民陪审员 丁振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思薇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