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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元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元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216号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王昌忠,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燕。被告:崔元勇,男,朝鲜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井市。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元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