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更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吴新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新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076号罪犯吴新邦,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鹰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新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1383.8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赣监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新邦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2次,单项表扬6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吴新邦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新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新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33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