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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桐城市新杰包装有限公司与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安徽迅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新杰包装有限公司,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安徽迅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025号原告:桐城市新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杨安村合安工业园,统计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72846305M(1-1)。法定代表人:朱文新,经理。被告: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昌大道1号时代广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N99C36L。法定代表人:张飞飞,经理。被告:安徽迅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金兴苑小区7幢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K6L53。法定代表人:陈淑琴,经理。原告桐城市新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安徽迅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桐城市新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城市新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桐城市新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项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