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智元与陈杰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元,陈杰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566号原告刘智元,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陈杰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元诉被告陈杰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香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