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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志国、李福娟等与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国,李福娟,耿正香,胡美传,刘书兰,华军,黄有潮,吉海山,冀德勇,马仕栩,邬信凤,孙立勇,曹雪娇,孙正东,戴红梅,徐方舟,王学芹,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1破申5号申请人:陈志国,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李福娟,女,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耿正香,女,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胡美传,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刘书兰,女,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华军,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黄有潮,男,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吉海山,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冀德勇,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马仕栩,女,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邬信凤,男,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孙立勇,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曹雪娇,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孙正东,男,1959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戴红梅,女,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徐方舟,男,1968年03月10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人:王学芹,女,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金湖县。上述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国,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湖西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陈五一,总经理。申请人陈志国、李福娟、耿正香、胡美传、刘书兰、华军、黄有潮、吉海山、冀德勇、马仕栩、邬信凤、孙立勇、曹雪娇、孙正东、戴红梅、徐方舟、王学芹与被申请人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志国、李福娟、耿正香、胡美传、刘书兰、华军、黄有潮、吉海山、冀德勇、马仕栩、邬信凤、孙立勇、曹雪娇、孙正东、戴红梅、徐方舟、王学芹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海平审 判 员  潘 婷人民陪审员  熊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森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