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述超与国网重庆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熊开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述超,国网重庆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熊开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杨述超,男,生于1957年3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国网重庆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正街73号。组织机构代码:21395032-5。法定代表人:项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开河,男,生于1937年4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镇。申请执行人杨述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国网重庆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熊开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网重庆石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赔偿义务,被执行人熊开河经查吴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熊开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0执30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吉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