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杜宏智与张三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宏智,张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14号申请人杜宏智,男。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张三光,男。住义马市。申请人杜宏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执行标的与(2017)豫1281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宏智执行申请。审判员  李惠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富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