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振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刑初408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振标,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7)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检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振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22时30分,被告人刘振标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利辛县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泰鑫路交叉口处实施左转弯时,遇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车上载杜某)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刮碰,造成杜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振标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谅解。并当庭出示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振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振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22时30分,被告人刘振标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利辛县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泰鑫路交叉口处实施左转弯时,遇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车上载杜某)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刮碰,造成杜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刘振标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振标已赔偿被害人杜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振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诊断证明、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闫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振标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振标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振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利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康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