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步景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景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步景刚,小名“陈林”,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住安徽省广德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经广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某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步景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步景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12时21分许,被告人步景刚驾驶皖P×××××轻型普通货车在广德县桃州镇和平村云家边沿村中道路倒车时,与卢某4(男,殁年84岁)发生碰擦,造成卢某4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步景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卢某4不承担事故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事件单、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卢某2、刘某2、魏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步景刚的供述与辩解,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步景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步景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12时21分许,被告人步景刚驾驶皖P×××××轻型普通货车在广德县桃州镇和平村云家边沿村中道路倒车时,与卢某4(男,殁年84岁)发生碰擦,造成卢某4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步景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卢某4不承担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步景刚安排其妻刘某2报案至广德县公安局,其在现场等候并配合120救护及交警处理。2017年3月28日,广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步景刚来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步景刚与被害人卢某4的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步景刚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额外一次性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卢某4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步景刚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根据被告人步景刚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委托广德县司法局对其拟判处缓刑进行调查评估,广德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步景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事件单、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正面免冠照片、前科证明、步景刚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卢某4身份证、门诊病历、死亡记录、死亡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谅解书、收条复印件、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卢某2、刘某2、魏某、步某1、步某2、卢某3的证言,尸体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杭州华硕(2017)病鉴字第48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杭州华硕(2017)痕鉴字第2号痕迹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步景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景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步景刚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步景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步景刚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金华人民陪审员 邢献来人民陪审员 郑兴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